滿意保證換貨及瑕疵擔保:1. 經銷商向本公司購買產品,於發票日起七日內,於未拆封之情形下,可無條件檢具原訂購單、發票及產品,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換貨,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非完整包裝 b.蓄意破壞 c.存放不當 d.提供之資料經查不屬實 e.輔銷品。2. 經銷商向本公司購買產品,於受領後應即完成檢查其所受領之產品,如發現有應由本公司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於受領後十四日內通知本公司,請求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商品。未於上述期間內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3. 經銷商訂購並受領產品後應自行注意產品之保存方法及有效使用期間等事項,並應妥善放存商品;如因經銷商本人之過失致產品變質或產生任何包裝上及內容上之瑕疵時本公司概不負責。4. 來源不明之產品不享有公司之保障,如:無法出示購買發票或收據。本公司皆不受理退換貨,且視為仿冒品。